6月5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正式对外发布《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意见》中明确表示,深圳将针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和专业人才等各类群体,并计划将住房分为市场商品住房、政策性支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大类,计划到2035年,新增建设筹集各类住房共170万套, 其中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总量不少于100万套。
到2035年,商品房占比4成 保障房或公租房占比6成
此次意见稿中提出,要坚持以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突出多层次、 差异化、全覆盖,针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和专业人才等各类群体,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作用,优化调整增量住房结构,盘活规范存量住房市场。
除商品房外,意见中表示,将大幅增加其他类型的保障住房,包括长租公寓、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等。到2035年,市场商住房的比例将只占到房屋供应量的40%,60%的房源将是保障性住房或公共租赁房。
(一)多主体供给
意见稿表示,未来不同主题将提供不同类型的房源。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提供市场商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提供各类长租公寓;市、区政府为主,提供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此外,其它主题还可以提供多类型的租赁房和住房:
以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建设筹集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支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和原村民,通过“城中村” 综合整治和改造,提供各类符合规定的租赁住房。
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规定的自有用地或自有用 4 房,建设筹集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支持各类金融机构,采取直接投资、融资等方式, 建设筹集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支持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建设筹集具有公益性质的各类住房。
(二)多渠道保障
文件提出,要通过增加建设用地、盘活存量用地等多种渠道,来保障房屋供应。
1.增加建设用地,实施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住房开发模式,突出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在宝安、龙岗、龙华、 坪山、光明和深汕特别合作区等区域建设大型安居社区。
2.盘活存量用地,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推进已批未建用地、社会存量用地、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征地返还用地等开发建设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3.利用招拍挂商品住房用地、城市更新和产业园区等配建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4.盘活各类存量用房,推进社会存量住房租购。
5.实施公共设施综合开发,通过轨道交通车辆段和停车场、公交场站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综合开发建设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6.开展城际合作,落实粤港澳大湾区战略,推动建立都市圈城际住房合作机制,结合轨道交通和产业布局,在临深片区开发建设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三)租购并举
文件对商品房和租赁房的供应比例定出了目标:未来要将商品房供应量保持在40%左右,人才住房占20%,安居型商品房占20%,公共租赁住房占20%。针对后三类房屋,文件都对其售价和租金规定了价格区间限额。
此外,文件还表示,将对保障家庭和各类人才给予住房方面的货币补贴措施,具体细则如下:
1.实物供应
——市场商品住房,占住房供应总量的40%左右,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居民供应,租售结合。
——人才住房,占住房供应总量的20%左右,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企事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社会工作、党政等各方面人才供应,可租可售,建筑面积以小于90平方米为主,租金、售价分别为届时同地段市场商品住房租金、售价的60%左右。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安居型商品房,占住房供应总量的20%左右,重点面向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等条件的户籍居民供应,可租可售、以售为主,建筑面积以小于70平方米为主,租金、售价分别为届时同地段市场商品住房租金、售价的50%左右。
——公共租赁住房,占住房供应总量的 20%左右,面向符合条件的户籍中低收入居民、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行业人员、先进制造业职工等群体供应,建筑面积以30—60平方米为主,只租不售,租金为届时同地段市场商品住房租金的30%左右,特困人员及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租金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10%。
2.货币补贴
——面向符合条件的基本住房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发放人才安居补贴。
——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实施购房贷款贴息。 探索采用住房租赁券的形式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人才安居补贴。
目标:2035年新增各类住房170万套
对于未来十七年的住房工作目标,《意见》表示,将统筹解决各类居民的住房问题,构建相对完备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确保户籍特困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应保尽保,各类人才和中等偏下收入居民以及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行业人员、先进制造业职工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得到有效解决,有能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的需求得到较好满足。
到2035年,深圳市计划新增建设筹集各类住房共170万套, 其中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总量不少于100万套。
第一阶段(近期),2018—2020年建设筹集各类住房42万套,其中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不少于25万套。
第二阶段(中期),2021—2025年建设筹集各类住房45万套,其中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不少于25万套。
第三阶段(远期),2026—2035年建设筹集各类住房83万套,其中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不少于50万套。
此外,文件还表示,住房品质和宜居水平持续提升,住房空间布局更加合理,交通、教育、医疗等市政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更加完善,住房绿色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
附: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人就《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际,市住房建设局负责人就媒体和市民关心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题1:为什么选择在这个时候出台新住房政策,新政策出台后房地产市场还限购限贷吗?
答:(一)研究出台住房的政策是市委的工作部署,是我市全面贯彻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的具体实践,是切实解决好市民的住房需求问题,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具体行动。
当前我市房价高企,住房供需不平衡、结构不合理、保障不充分等问题日益突出,现有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已难以满足广大市民对改善住房条件的新需求,难以满足深圳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新需要,难以满足深圳建设创新引领型全球城市的新要求,急需出台新的住房供应与保障政策,破解发展中的难题。
深圳市委市政府希望用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思路,不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系统解决好新时代各类群体的住房问题,不断增加市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归属感。我们也希望通过建立健全系统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在严格落实各项调控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市场经济手段,加大政府保障力度,合理调控好房价,减少高房价对吸引人才和发展产业的影响,不断提高城市人才吸引力和创新力,更好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努力为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为国家新一轮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新经验。
(二)新政策出台后,现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变,要通过严格落实各项调控措施,确保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问题2:《意见》提出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意见》构建了符合深圳市情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提出了关于“八大供给主体、六类保障渠道、三类(四种)住房、三类补贴”的我市住房供给和保障体系的总体设计,其显著特点是全覆盖,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让每一位市民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找到其解决住房问题的途径,实现住有所居。这是我市率先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精神的具体实践。
第二,大力实施住房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明确了面向未来18年(2018年至2035年)的住房发展目标。同时对住房供应结构和比例进行调整,明确了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60%左右。
第三,提出了6类15种住房建设筹集渠道,破解我市土地资源紧缺、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不足的瓶颈制约。
第四,完善了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制度设计,明晰了各类住房的功能定位和覆盖范围。
第五,对出售的安居型商品房和出售的人才住房实行一定年限内的封闭流转,购房人在产权封闭期内可以转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购房对象或由政府回购。购房人在深圳服务满一定年限且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向政府缴纳一定比例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六,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提供真实、透明、便捷、安全的租赁信息服务,减少中间收费环节,引导市场合理定价。将各类社会存量租赁住房房源有序纳入平台交易,逐步实现租赁房源全覆盖、公共服务全纳入、租赁环节全打通。
问题3:《意见》对人才住房制度做了哪些完善?
答:设立人才住房制度是我市住房供给和保障体系的特点之一,《意见》在市委、市政府于2016年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和优化:一是加大货币补贴力度,鼓励支持人才租购市场商品住房;二是实行租购并举,探索建立先租后售、以租抵购制度;三是明确规定了户型面积标准和租金、售价标准;四是实行一定年限内封闭流转;五是对高层次人才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免租入住一定年限、相应面积标准的住房,在深全职工作满5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购买人才住房或者申请获赠住房产权。
问题4:什么是人才?人才住房的适用群体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或属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或列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的紧缺专业人才目录,且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各类人才,都属于人才的范畴,都可纳入我市人才住房政策适用范围。在通常意义上讲,一类是高层次人才,另一类是量多面广的基础性人才。符合上述条件的,都称作人才,都可以按规定租购人才住房。
《意见》提出,人才住房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企事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社会工作、党政等各方面人才供应。
问题5:住房发展目标建设筹集170万套是怎么确定的?
答:《意见》确定的住房发展目标是基于需要与可能的原则,与正在编制中的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充分衔接。
截至2017年底,我市常住人口1253万人,预计至2035年,常住人口将达到1800万人,新增约550万人,预计新增住房需求约180万套。综合考虑土地供应和住房建设筹集能力,将住房总量目标确定为170万套是必要的、可行的。
问题6:《意见》对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作了哪些完善?
答:《意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深圳实际,将政府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基本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明确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低收入及部分中等偏下收入户籍住房困难居民,通过设立收入财产限额标准实施精准保障;二是安排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面向符合条件的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行业人员、先进制造业职工等群体供应,不限户籍;三是规范租金标准,规定为届时同地段市场商品住房租金的30%左右,其中特困家庭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10%;四是明确优先顺序,特困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应保尽保,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困难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等特殊群体优先保障;五是根据我市强区放权的战略部署,进一步落实区级政府的基本住房保障属地责任,加强全市房源统筹调剂和区际协作;六是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占住房供应总量的20%左右。
问题7:对基本住房保障对象如何安排住房租赁补贴?
答:《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对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作出了政策规定,明确要求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
《意见》按照上述文件要求,结合深圳实际,提出面向符合条件的基本住房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由特困人员、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扩大到户籍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居民。基本住房保障对象既可以选择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以选择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在此基础上开展住房租赁补贴工作。
问题8:如何处理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答:《意见》中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妥善解决已取得备案回执及已在册的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家庭的租购住房问题,确保改革平稳过渡,新旧政策有序衔接。具体办法将通过修订《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予以明确。修订或制定上述办法将按照立法程序进行,面向社会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问题9:《意见》提出的住房发展目标公布后,对房价将会产生什么影响?
答:市场商品住房价格的涨落由多方面因素决定。《意见》出台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坚持以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突出全覆盖、多层次、差异化,针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和专业人才等各类群体,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同时,《意见》明确提出坚持房地产调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严格落实各项调控措施,保障合理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这些政策的贯彻落实,将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问题10:如何体现住房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性?
答:加强住房分配管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工作的生命线。《意见》明确提出:一是要健全诚信申报和信息公示制度,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用人单位的管理责任;二是要建立保障对象经济状况认定核对机制,加强核查机构工作力量,增加财政投入,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提高核查效率和精准度;三是设计多种分配方式,如轮候、抽签、摇号等方式,具体办法将在三个配套文件中作出详细规定;四是严肃查处骗租骗购、转租转售、重复享受住房保障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让失信人处处受限。我们欢迎社会各界对住房分配工作进行监督。
问题11:市民购买了商品房后,还能否购买人才住房或安居型商品房,购买了人才住房或安居型商品房后,还能否购买商品房?
答:出售的人才住房和出售的安居型商品住房均是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以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以及转让年限等,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群体或户籍居民供应,属于政策性支持住房,主要目的是要解决人才群体或户籍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因此,根据人才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如果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购买了市场商品住房(包括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住房),或者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一定年限内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等,均不可以申请购买人才住房或安居型商品房。
出售的人才住房和出售的安居型商品房,实行一定年限内封闭流转制度。市民购买了上述两种住房后,在封闭流转期间,如另行购买市场商品住房,应当面向其他符合申购条件的对象转让,或由政府按规定回购。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高层次人才的购房优惠政策,目前市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当中。
问题12:购买人才住房或安居型商品房后多长时间才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并上市交易?
答:《意见》提出,出售的人才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将会在一定年限内实行封闭流转。封闭流转期间,因另购市场商品住房等法定事由或自身原因需要转让的,应当面向其他符合申购条件的对象转让,或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意见》同时提出,购房人自购房之日起累计在深缴纳社保满15年,或者年满60周岁且购房满10年,符合我市人才安居办法、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等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向政府缴纳一定比例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
问题13:为什么要设立收入财产限额标准,该限额标准将如何设定,如何核查?
答:合理划定基本住房保障对象和租购安居型商品房的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必要性在于:一是我市户籍政策变化,人口持续净流入。目前在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条件里没有设置收入资产线,一定程度上使急需保障的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合理确定收入财产限额标准,有利于住房保障工作的精准化和可持续发展;二是国家、广东省对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均有资产收入线的要求,《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也有此规定;三是设置收入财产限额是国内外城市的通行做法。
我市住房保障的收入财产限额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局、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共同研究划定,并动态调整。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保障对象经济状况认定核对机制,出台居民收入财产核查和认定办法,核查工作将由民政部门负责,并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提高核查效率和精准度。
(责任编辑:宫钰) (完)文章标签: